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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英与束利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束利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刘英,市民。委托代理人刘新山,滨海县正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束利龙,市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住所地射阳县人民东路20号。负责人徐亚,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雷,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英诉被告束利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原告刘英于2015年6月10日已死亡。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立案受理前,原告刘英已死亡,故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对本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