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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630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原告田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未提供被告陈某某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铭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显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