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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闫彩丽申请执行赵建辉、吴楚帆、刘宁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彩丽,赵建辉,吴楚帆,刘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闫彩丽,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赵建辉,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郑州国一韵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吴楚帆,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宁宁,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偃师市。案由:财产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民三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建辉、吴楚帆、刘宁宁银行存款本金8171.41元及诉讼费、利息、执行费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封宗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