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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973号原告刘某,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胡某某,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