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973号原告刘某,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胡某某,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