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畅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258-1号本院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对原告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畅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2258-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于补正,现裁定如下:第十五行应列入被告安徽畅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十六行列入法定代表人刘瑞。审 判 长 么荣兴代理审判员 赵 芸人民陪审员 孙同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雨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