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新春与蔡理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春,蔡理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506号原告:杨新春。被告:蔡理财。原告杨新春与被告蔡理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加工款12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需委托原告为其加工鞋模。2011年1月31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65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于2011年11月30日偿还欠款4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理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杨新春加工款12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蔡理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