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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金明、吴太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金明,吴太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金明,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吴太祥,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金明、吴太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永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