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良诉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张良,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军厚,男,汉族,1955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刘峰,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良诉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原告证据不足,故原告张良自愿申请撤诉。原告张良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张良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