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威海恒通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威海屹东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恒通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威海屹东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恒通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岩,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屹东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修威,董事长。2015年3月19日,本院以(2015)威环执字第11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查封期间,案外人毕秀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7月2日依法作出(2015)威环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上述查封房产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屹东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