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二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小钱与李兴芳、蓝五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钱,李兴芳,蓝五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二初字第610号原告陈小钱。委托代理人廖小华,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芳。被告蓝五风。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小钱诉被告李兴芳、蓝五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小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小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陈小钱承担;退回刘荣华案件受理费350元。审判员 尧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