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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东涛与赵厚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涛,赵厚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李东涛,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建民,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厚德,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回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范克军,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涛诉被告赵厚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东涛负担。审 判 长  杨秀明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