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古丽皮亚与谢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丽皮亚,谢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库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古丽皮亚,女,维吾尔族,个体,1978年7月22日生,库尔勒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席伟涛,系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全,男,汉族,个体,1969年5月1日生,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原告古丽皮亚诉被告谢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亚生江·吐尔逊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古丽皮亚的委托代理人席伟涛、被告谢建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014年6月原告在库尔勒市给被告借款共计200000元,约定2015年6月17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迟迟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款是属实,但现在没有能力还款,给其延长还款期限。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14年6月原告给被告借款共计200000元,约定2015年6月17日还清。但还款期到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古丽皮亚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谢建全偿还借款2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送达费为由,诉至本院。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可以证实上述事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谢建全偿还原告古丽皮亚借款200000元。如被告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未履行其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谢建全承担(原告古丽皮亚已预交,被告谢建全将应付款加在上述款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古丽皮亚)。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亚生江 · 吐尔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吾布哈斯木·买买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