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检建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侯亚丽与吴连举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检建字第1号原告侯亚丽与被告吴连举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做出了(2010)永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再审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调解确有错误,对此案应当重新审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王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