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秦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3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0号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底的一天,吸毒人员解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秦某某购买400元的毒品,二人至本市碑林区等驾坡后,被告人秦某某卖给解某某一包冰毒(白色塑料包装,约1克),解某某交给被告人秦某某400元钱。2、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吸毒人员解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秦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二人至本市雁塔区西影路山水酒店,被告人秦某某卖给解某某一包冰毒(五角人民币包装,约0.5克),解某某交给秦某某300元钱。3、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吸毒人员解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秦某某购买500元的毒品,二人至本市新城区东十里铺米家崖小区门口,被告人秦某某卖给解某某两包冰毒(白色塑料袋包装两包,共约一克),解某某交给秦某某500元钱。4、2015年5月12日晚22时许,吸毒人员解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秦某某预购买冰毒,二人至本市雁塔区等驾坡乐家酒店门口,被告人秦某某以400元价格卖给解某某一小包冰毒(蓝色塑料袋包装,毛重为0.89克)。5、2015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解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秦某某欲购买冰毒,二人至本市雁塔区西影路如家酒店门口,被告人秦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买给解某某一小包冰毒(黄色烟盒锡纸包装,毛重0.46克)。二人交易完成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解某某身上将上述二次交易的毒品一并查获(经鉴定:两次交易毒品共净重0.84克,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秦某某贩卖毒品共计3.3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报告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秦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秦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向阳代理审判员 刘晓光代理审判员 宋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