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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行非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与周帮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周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行非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秀国,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帮华,农民,保康县城关镇黄土岭村2组。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周帮华因国土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国土资处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帮华应退还非法占用的城关镇黄土岭村集体土地92.55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城关镇黄土岭村92.5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住房。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周帮华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实际困难,请求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帮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国土资处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