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邓桃仙、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国,邓桃仙,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纬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陈波,秦萍,何亮,陈林,陈建华,陈建军,曾娟,姚迪,彭杏珍,黄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国,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建,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迪,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桃仙,女,汉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浩民,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区金阳大道2号站贵州省看守所餐厅大楼。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东太大道888号宝鑫酒店内。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纬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溪村一社堰口村五社。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波,男,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萍,女,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亮,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男,汉族,1959年1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华,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军,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娟,女,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迪,女,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杏珍,女,纳西族,1981年8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黄媛,女,汉族,1989年4月27日出生。上诉人陈建国与被上诉人邓桃仙、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纬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陈波、秦萍、何亮、陈林、陈建华、陈建军、曾娟、彭杏珍、姚迪及原审被告黄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陈建国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建国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该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建国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8.77元,减半收取7394.39元,由陈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达 燕代理审判员 田桔光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忠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