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蒋九红与重庆冠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九红,重庆冠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381号原告蒋九红,男,生于1969年4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育刚,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启碧,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重庆冠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横街28号-14-4号。法定代表人李杨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大院。法定代表人滕华国。原告蒋九红诉被告重庆冠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新贵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九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九红的申请���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九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