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商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北杉化学(济南)有限公司与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杉化学(济南)有限公司,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2381号原告:北杉化学(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杜益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栋斌,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许玉峰。原告北杉化学(济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司明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杉化学(济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杉化学(济南)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关系,原告为被告供应工业油品。2014年12月30日,经原告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账款47294元。2015年3月30日,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并注明,被告欠原告货款为44394元。原告业务员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款44394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举证、答辩期间未举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北杉化学(济南)有限公司为被告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供应工业油品。2015年3月30日,被告在原告对账单上盖章,并注明欠原告44394元。经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致原告诉来本院,提出如上诉求。上述事实,由原告北杉化学(济南)有限公司提交的对账单一份及庭审笔录所证实。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北杉化学(济南)有限公司工业油品,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4439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未付清所欠货款,应负有还清所欠款项的责任。原告北杉化学(济南)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款44394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杉化学(济南)有限公司货款44394元及利息(以44394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保全费489元,由被告济南跃驰汽车桥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