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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小英与奚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英,奚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英。被执行人:奚志勇。本院在执行刘小英申请执行奚志勇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5)良执字第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