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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催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催字第00032号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3130005127170012号,出票日期2015年4月2日,出票金额5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7×××92,付款行:南京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7×××60,开户银行:杭州银行科技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10月17日前申报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周 权审 判 员  张闪闪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