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催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催字第00032号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3130005127170012号,出票日期2015年4月2日,出票金额5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7×××92,付款行:南京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7×××60,开户银行:杭州银行科技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10月17日前申报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周 权审 判 员 张闪闪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