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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玉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龙,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玉芳,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玉芳的存款55387.7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玉芳***账户的存款55387.75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