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汤庆春与袁桂芹、耿庆玉、耿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庆春,袁桂芹,耿庆玉,耿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汤庆春。被告:袁桂芹。被告:耿庆玉。被告:耿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庆春诉被告袁桂芹、耿庆玉、耿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庆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诉讼保全费1230元,共计2800元,均由原告汤庆春负担。审判员 张月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丕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