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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汤庆春与袁桂芹、耿庆玉、耿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庆春,袁桂芹,耿庆玉,耿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汤庆春。被告:袁桂芹。被告:耿庆玉。被告:耿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庆春诉被告袁桂芹、耿庆玉、耿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庆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诉讼保全费1230元,共计2800元,均由原告汤庆春负担。审判员  张月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丕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