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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田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764号原告高XX,女,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田XX,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高XX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