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70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15)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帮助被害人但某承接华中农业大学内外墙涂料工程过程中,谎称需要请人吃饭、送打点费,分两次骗取但某人民币共计12900元。次月,被告人陈某伪造了一枚“湖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及一份施工合同,在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关南小区门口将该施工合同交给但某。被告人陈某后被抓获归案,已退还赃款,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退赃、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赵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彭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