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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伍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林一连与朱正文、朱正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一连,朱正文,朱正彬,徐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林一连,居民。被告朱正文,居民,被告朱正彬,居民。被告徐玉兰(系朱正彬妻子),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一连与被告朱正文、朱正彬、徐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一连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林一连负担。审判员  孙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