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伍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林一连与朱正文、朱正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一连,朱正文,朱正彬,徐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林一连,居民。被告朱正文,居民,被告朱正彬,居民。被告徐玉兰(系朱正彬妻子),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一连与被告朱正文、朱正彬、徐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一连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林一连负担。审判员 孙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