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衍与王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衍,王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徐衍。委托代理人高斌,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昀,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阿生。原告徐衍与被告王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丽红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徐衍于2015年8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衍撤诉。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6140元,由原告徐衍负担。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