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孟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孟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69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孟某某,又名孟某某,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孟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0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自愿申请撤诉,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宗亮审 判 员 高 飞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