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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孟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孟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69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孟某某,又名孟某某,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孟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0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自愿申请撤诉,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宗亮审 判 员  高 飞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