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潘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潘小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XX,女,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长军,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小雨,男,49岁,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XX与被告潘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原告XX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0元,由XX负担;剩余181.50元,由本院退还给XX。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宇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