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阿曼胡加_艾合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阿曼胡加·艾合买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688号原告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尉犁县20区6丘14号(团结乡西海子村)。负责人谭文林,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月红,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曼胡加·艾合买提,男,出生于1971年4月5日,维吾尔族,沙雅县农民,住沙雅县。委托代理人吾斯曼·阿吾力,沙雅县古勒巴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被告阿曼胡加·艾合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瑞红庭审翻译艾合买提江·买合木提文书翻译刘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