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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告黄连秀、岳茂顺、黄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长汀县。代表人凌正元,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荣华,职员。被告黄连秀,女,195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岳茂顺,男,195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黄思金,男,195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告黄连秀、岳茂顺、黄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负担。审判员段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吴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