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保勤与支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勤。被执行人支现波。本院在执行张保勤申请支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支现波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