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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保勤与支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勤。被执行人支现波。本院在执行张保勤申请支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支现波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