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异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异字第00028号异议人(被申请人)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迎宾馆)与被申请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集团)、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元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被申请人纪元公司不服本院的财产保全实施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纪元公司称,1、异议人与本案的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异议人的土地正在进行开发建设,被查封后将导致后续的开发建设无法进行,这将给异议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申请人请求保全财产的范围仅为7381.6万元,而被查封的异议人的土地面积达1000多亩、价值10多亿元,查封财产远远超过了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属于严重超标的查封。3、异议人与本案的另一被申请人美达集团之间已经不存在出资关系,美达集团与本案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应由其双方自行解决,查封与本案无任何关联的异议人名下的财产存在错误。请求解除对异议人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村西面积为775726.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查明,申请人西山迎宾馆与被申请人美达集团、纪元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西山迎宾馆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美达集团、纪元公司价值7381.6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石立保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美达集团、纪元公司名下7381.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查封申请人西山迎宾馆名下坐落于鹿泉市开发区横山村西的土地使用权和其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在建工程。2015年6月2日,本院向石家庄市鹿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纪元公司分别发出(2015)石执保字第00014-3号和(2015)石执保字第0001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美达集团在纪元公司47%的股权;2015年6月3日,本院向石家庄市鹿泉区国土资源局发出(2015)石执保字第000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纪元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横山村西面积为775726.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基于申请人西山迎宾馆的诉前保全申请,在其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本院作出裁定并查封被申请人纪元公司的财产,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其次,关于查封财产是否超标的的问题,因本案冻结、查封纪元公司的财产均为轮候状态,并非实际、有效的财产强制控制措施,故不存在超标的查封财产的问题。再次,异议人纪元公司所称的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与被申请人美达集团之间已不存在出资关系等情况,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解决,此情况不属异议审查范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异议人纪元公司所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毕丙戌审判员 刘福生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