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楼雪赞、林晓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10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告楼雪赞、林晓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甬奉莼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楼雪赞、林晓昶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晓昶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莼湖镇街东村米厂弄21-1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得20.5万元,拍得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领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5年8月13日,被执行人楼雪赞、林晓昶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671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费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1099号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飞龙审 判 员 蒋玮琦审 判 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楼文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