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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何应富与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应富,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何应富。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何应富申请执行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执行案由(2011版)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黄成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志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