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金正伟与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武汉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正伟,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武汉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金正伟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武汉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77、00880、00885、00888、00889、00890、00892、00894、00897、00898、00899、00900、00911、00912、00915、0091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武汉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28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