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民二终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冷静与王涛、杨德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静,杨德昌,王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校对拟稿发送部门或个人打印份数:份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二终字第000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静,女,1967年9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北镇市鼓楼东路。委托代理人侯云峰,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昌,男,1965年10月22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北镇市赵屯镇索屯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涛,男,1986年8月11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北镇市赵屯镇索屯村。委托代理人刘国东,北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冷静与被上诉人杨德昌、王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冷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冷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冷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冷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凤武审 判 员 刘志辉代理审判员 尚国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