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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盛玉与任秀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盛玉,任秀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周盛玉,男,1991年2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任秀梅,女,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盛玉与被告任秀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盛玉撤回对被告任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周盛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