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盛玉与任秀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盛玉,任秀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周盛玉,男,1991年2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任秀梅,女,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盛玉与被告任秀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盛玉撤回对被告任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周盛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