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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爱平与宁夏乐义国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平,宁夏乐义国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王爱平,女,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习岗镇。委托代理人梁国民,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乐义国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园艺路园艺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红梅,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爱平与被告宁夏乐义国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爱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爱平负担。审判员  杨学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