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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龙喜与赵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龙喜,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高龙喜,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龙喜与被执行人赵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龙喜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户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户法执字第41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4804.4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70元及执行费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