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巧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张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巧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张宁,张国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吴巧穗,女,汉族,1975年3月出生,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宁乔姬、张小洋,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航,任总经理。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被告张宁,男,汉族,1991年3月出生,住长垣县。被告张国旗,男,住址同上。原告吴巧穗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张宁、张国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吴巧穗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巧穗申请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张宁、张国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巧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1元,本院减半收取1065元,由吴巧穗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张中任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