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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506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份的一天,在利辛县城关镇芒果时尚酒店附近,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纪某的电瓶车盗走,并以430元的价格将电瓶车卖给王某甲(另案处理),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2970元。2、2015年4月23日,在利辛县城关镇鑫天宾馆附近,被告人黄某甲将沈某的摩托车盗走,并以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马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00元。3、2015年5月初,在利辛县城关镇人民南路鑫天宾馆附近,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将王某乙的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2300元。并向法庭提供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对黄某甲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份的一天,在利辛县城关镇芒果时尚酒店附近,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将纪某的新日牌电瓶车盗走,并以430元的价格将电瓶车卖给王某甲(另案处理),经利辛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值2970元。2、2015年4月23日,在利辛县城关镇鑫天(蓝天)宾馆附近,被告人黄某甲将沈某的喜马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并以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马某(另案处理),经利辛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00元。3、2015年5月初,在利辛县城关镇人民南路鑫天宾馆附近,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武某(身份待核实),将王某乙的新蕾牌踏板电瓶车盗走,经利辛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值2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三辆电瓶车和摩托车发还给了纪某、沈某、王某乙。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利辛县公安局桥南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辨认现场笔录,被害人王某乙、纪某、沈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陆某、黄某乙、马某、王某甲、张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