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仲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和。委托代理人叶志豪,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亮,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顺。申请人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843298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存款843298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在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