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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宋得富与常仁旺、田宏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得富,常仁旺,田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宋得富,农民。被执行人常仁旺,农民。被执行人田宏俊,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得富与被执行人常仁旺、田宏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常仁旺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田宏俊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分别于2015年6月19日、2015年7月9日向申请人司法救助14000元,被执行人田宏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000元,被执行人常仁旺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5450元。本院分别于2015年8月13日向申请人宋得富退还执行款17450元,剩余执行款11774.79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