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宋得富与常仁旺、田宏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得富,常仁旺,田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宋得富,农民。被执行人常仁旺,农民。被执行人田宏俊,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得富与被执行人常仁旺、田宏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常仁旺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田宏俊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分别于2015年6月19日、2015年7月9日向申请人司法救助14000元,被执行人田宏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000元,被执行人常仁旺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5450元。本院分别于2015年8月13日向申请人宋得富退还执行款17450元,剩余执行款11774.79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