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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执保字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向四群与丁耀诸、湖北大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执保字字第00082号原告向四群,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丁耀诸,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被告湖北大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杨林尾镇银河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黎洪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四群与被告丁耀诸、湖北大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四群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丁耀诸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向四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耀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