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大连力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力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197号原告:大连力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法定代表人:孙发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强,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负责人:董广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力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力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2��(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11元,由原告大连力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武寒霜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臧祥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