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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被申请人蒋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冷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地址冷水江市建新街14号。负责人周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被申请人蒋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申请人蒋某某下落不明,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蒋某某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蒋某某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邓双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墨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