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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毛忠良与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永美粮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毛忠良。被告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永美粮油店。负责人潘永美。委托代理人王滔,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忠良诉被告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永美粮油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忠良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毛忠良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