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许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178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梁启超,五莲为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某。原告许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