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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李富有、李端瑞、梁飞、陈武、高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李富有,李端瑞,梁飞,陈武,高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信宜市迎宾大道玉都花苑。法定代表人庄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瑞生,男,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李富有,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李端瑞,女,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梁飞,男,汉��,住信宜市。被执行人陈武,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高艺,男,汉族,住信宜市。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李富有、李端瑞、梁飞、陈武、高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富有、李端瑞、梁飞、陈武、高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依法移交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扣划梁飞的银行存款3000元、陈武的银行存款1700元,因梁飞有工资收入,本院每月从其收入中扣划2000元。此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其表示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车辆,不需要向相关部门查询。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4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