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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白灵波与周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灵波,周国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383号原告白灵波,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周国宝,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灵波与被告周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灵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灵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白灵波负担。审 判 长  王帅锋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肖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