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白灵波与周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灵波,周国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383号原告白灵波,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周国宝,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灵波与被告周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灵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灵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白灵波负担。审 判 长 王帅锋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肖飞 搜索“”